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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言人回答了记者对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肉副产物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决的问题。

商务部发言人回答了记者对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肉副产物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决的问题。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5-12-25 04: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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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物反倾销调查终裁答记者问,具体内容如下。

  问:商务部于12月16日发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物反倾销调查终裁公告。能否介绍一下这个案件的相关情况?

  答:应中国畜牧业协会申请,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物发起反倾销调查。当前,国内产业经营困难,要求保护的呼声强烈。在此背景下,商务部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广泛听取各利害关系方意见,充分保障各方权利,客观、公平、公正得出调查结论。裁决报告表明,自欧盟进口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物存在倾销,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商务部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终裁公告,裁定欧盟公司税率为4.9%-19.8%,并决定自12月17日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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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物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12月16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物(以下称被调查产物)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物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物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9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物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猪肉及猪副产物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物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叁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物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物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物。

  被调查产物名称:相关猪肉及猪副产物。

  英文名称:颁别谤迟补颈苍辫辞谤办补苍诲辫颈驳产测-辫谤辞诲耻肠迟蝉。

  产物描述:被调查产物为生猪屠宰加工后的产物,包括鲜、冷、冻猪肉;鲜、冷、冻猪的食用杂碎;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整个或切块的猪的肠、膀胱及胃。

  主要用途:适合供人食用。

  该产物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31110、02031190、02031200、02031900、02032110、02032190、02032200、02032900、02063000、02064100、02064900、02091000、05040011、05040014、05040029、05040090。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税则号项下非猪产物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叁、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5年12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物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物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物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欧盟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物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7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刘光博

【责任编辑: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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